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成都市户籍,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纳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所属管辖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初审;
2.由区(市)县人社局复审、区(市)县财政局复核。
3.由区(市)县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区(市)县就业局,区(市)县就业局拨付到创业者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
按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
3.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