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设施部分)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市经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成经信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申请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电量可申请运营补贴。
申请补贴单位、个人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二)申报单位须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及数据实时推送(附件1),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三)申报单位近3年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申报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公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能力。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主体,可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具备条件企业运营并申报补贴。
(五)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运营标准规范,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六)申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至少保证3年的正常连续使用。申报建设补贴的公(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建成投用后平均每桩每年累计在线运行时长不得少于6000小时。申报项目建成投用不足1年的,按照平均每桩每月在线运行时长不低于500小时计算。
(七)2020年1月1日起,单个投资主体每年在成都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年度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象及标准
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标准执行。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象及标准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三)以上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市经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适时进行依程序调整。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1.建设补贴:充换电设施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由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可由居民自行申报,也可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再由垫付企业向居民小区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
2.运营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或投资主体向公司注册登记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年度充电电量以运营单位上报并经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审核后数据为准。
3.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二)申报时间
以正式通知为准,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申报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居民自用充电桩(群)建设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居民自用充电桩(群)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2、3);
2.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3.固定车位产权或长期使用证明、合同等(租期应是一年及以上);
4.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建设安装协议等资料;
6.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居民自用充电桩(群)业主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申报补贴的委托书(个人申报不必提供);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4.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资料(单独高压报装项目提供);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证明材料;充电桩外电设施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6.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 与场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9.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报装接电证明材料(含供电协议)。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运营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5);
2.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接入证明及电量核准数据(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8);
4.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资料;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 与场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9.申请补贴时段的电费发票;
10.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报装接电证明材料(含供电协议)。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补贴资金审核
1.项目初审。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2.数据核实。市经信局委托监管平台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核实(平台监测数据及实地建设运营情况核实)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拟补贴的项目资金。
3.项目公示。市经信局将拟定补贴的项目资金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以上,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经信局函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复核。
(二)补贴资金拨付
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商请拨付市级补贴的函件拨付至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再由相关区(市)县财政局拨付至投建单位或运营单位账户。
六、财经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申报市级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补贴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市级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15〕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