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一样的。
2、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3、诉的种类: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资料图】
4、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5、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6、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7、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
8、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9、二、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10、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
11、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12、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
13、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
14、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
15、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16、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若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
17、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8、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
19、在变更之诉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等。
20、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1、例如,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
22、四、形成之诉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或者创设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
23、法律设立形成之诉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状态的变动效果不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诉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
24、形成之诉大多集中在人事诉讼和公司诉讼领域,人事诉讼关涉人类社会生活基本身份关系,有关公司的形成之诉则涉及人数众多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由法院以形成判决予以统一变更。
25、在形成之诉中,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而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
26、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在确定时,无需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通常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解除或消失,比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共有关系等。
27、形成之诉因其形成效果不同,分为实体法上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形成之诉。
28、实体法上形成之诉,是有关实体法上法律状态的变动。
29、形成之诉的形成效果,有只向将来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婚姻之诉、离婚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终止收养之诉、宣告终止侵权或撤销其宣告之诉,分割共有物之诉等;有溯及既往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认领子女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之诉等。
30、诉讼法上形成之诉,例如再审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撤销商务仲裁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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