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新闻网报道,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暨全区年中工作会议,于2023年8月9日在南宁举行。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廖立勇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自治区十二届党委常委会第109次会议作出的给予廖立勇同志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相关资料图)
这是官方首次披露廖立勇严重违纪违法。
廖立勇出生于1971年11月,湖南邵阳人,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广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哲学硕士。
1996年自广西师范大学硕士毕业后,廖立勇进入南宁地委办公室工作,后任共青团南宁地委副书记、书记等职。
2003年调任共青团崇左市委书记,2007年出任共青团广西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
2012年被任命为富川县委书记(副厅长级),兼任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2014年跻身贺州市委常委,次年同时担任贺州市委组织部部长。
2017年,廖立勇任防城港市委副书记,3年后调任北海市委副书记,2021年任北海市市长,同年12月调赴南宁,任南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22年1月任南宁市市长,2022年12月辞去南宁市市长职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来源:白鹭洲知政综合广西新闻网、政事儿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