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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信办领导和同志:您好!
本人在7月26日在微信上收到被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显示因(2023)湘1224财保 56号限制。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和短信等通知。溆浦县法院在没有核实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就对我实施限制微信。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微信上提供的联系电话,我与声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人取得了联系。但问其工号时不予答复,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类的催收常用话语。(疑似非法催收人员)并给了我一个手机号码让我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我与该申请人电话联系了后,更加确定了我的想法,该申请人就是非法催收公司。我与该人和该公司从未有过任何经济往来。该申请人所指的债权债务关系,全是他们通过高价跟其他公司购买而来。在这我想问一下溆浦法院,债务关系在未通知本人,和未经本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随意买卖???并且是转让了十几次的债务关系。本人曾经确实有网贷,但当时那家网贷公司通过收取高额利息已经被定义为非法高利贷。并且我偿还的利息部分已经远超本金。我想请问溆浦法院。在明知(申请人)的诉求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充当这类非法催收类性质的公司帮手,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何用意???况且我本人与溆浦的申请人或公司,毫无任何关联。申请人或公司,和我没有债务关系。本人是福建福州的,跟溆浦法院也无任何关联,溆浦法院没有管辖权。请贵处执法督察部门的同志,敦促溆浦县法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快驳回申请人的不合理诉求,解除微信限制!若溆浦县法院毫无回音,本人将继续向上级部门,怀化市人大,怀化信访办反应情况!此致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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