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磐安广电2023年3月14日】:符合《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磐建〔2018〕104号)的人员按文件要求带齐资料线下先向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全年都可申请。
《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磐建〔2018〕104号)
(资料图)
为加大对各类人才住房的保障力度,根据《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磐委办〔2018〕2号)文件要求,现就办理人才购房财政补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购房补助范围
自 2018 年 1 月 1日起,在磐创业就业并且在本县范围内首次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可享受购房财政补助,其中,高层次人才在本县范围内须无自有住房,高校本科毕业生使用购房券结算的,本次不享受补助,下次购房时可申请。
第二条 购房补助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 高层次人才
填写《磐安县高层次人才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 1),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个人学历学位证书;
③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④身份证;
⑤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⑥社保缴纳证明(缴纳地在本县的不需提供);
⑦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材料除①项提供复印件外,②~⑦须验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一份。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提交至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
2. 高校本科毕业生
填写《磐安县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个人学历证书、身份证;
②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③社保缴纳证明(缴纳地在本县的不需提供);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材料须验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一份。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提交至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
(二)部门审核认定
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建设局每季度联审一次,县人力社保局审核人才类别、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缴纳等信息;县建设局审核房屋产权、产权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时间、补助额度等信息。
(三)发放购房补助
1.购房补助按人才在磐服务年限分五年平均拨付,费用纳入县人才专项经费,由县建设局负责发放。
2. 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做好人才在磐服务年限的验核,县人力社保局做好信息认定。各类人才须在每年的 1月份向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申报上一年度在磐服务情况,并递交《20 年度购房补助人才在磐服务情况表》(附件 3)。
3. 对调离我县的各类人才,从调离当年起停止发放购房补助;退休人才,从其退休后的次年起停止发放购房补助。
第三条商品住房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规定,指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房的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
第四条购房时间以县房管处商品房预售及合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指博士(或取得正高级职称人员)、硕士(或取得副高级职称);高校本科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或自考的毕业生。
第六条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硕士(或副高职称人员)、高校本科毕业人才分别可享受 50 万元、30 万元、7.5万元补助,但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 50%。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或夫妻一方有住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五)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赠与、出售、查封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八条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助后,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需全额退还购房补助款。县房管处凭退款证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
第九条各类人才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财政补助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购房补助审核发放过程中,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十条本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县建设局和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磐安县高层次人才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2. 磐安县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3. 20__ 年度购房补助人才在磐服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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