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规定,电站接入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其他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并按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其中,额定容量10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额定容量100MW·h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2.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落实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服务保障全省电化学储能电站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我厅联合省能源局起草了《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通信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东楼2113室,邮政编码:550003,电 话:0851-85360174
2.电子邮箱:jst.fwx@guizhou.gov.cn
(反馈意见请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交流)
附件:《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能源主管部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服务保障全省电化学储能电站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修改)(以下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称《工作细则》)《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消通〔2024〕113号)《关于做好新型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消通〔2024〕3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消防审验范围
(一)基本原则
在贵州省行政区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管理分类
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规定,电站接入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其他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并按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其中,额定容量10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额定容量100MW·h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申请消防审验
(一)特殊建设工程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相关单位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申请途径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由建设单位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进入“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加强设计审查
(一)消防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二)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应包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开展设计审查工作的管理。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2.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取得合格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邀请能源主管部门及新型储能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技术审查合格且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特殊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四、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施工。对使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检验,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施工质量。
能源主管部门应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电化学储能电站质量监管体系和日常监管内容,切实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管控;对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规范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一)消防查验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开展消防查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未开展消防查验或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现场评定合格、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三)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抽查比例开展抽查,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按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压实责任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落实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深化协作联动,强化行业监管,推动指导本通知实施落地,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化学储能项目消防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三)做好档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电力、新能源项目参照本《通知》有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流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规定调整和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5年8月25日